板橋地方法院李昭融、張紫能、朱耀平、邱靜琪、許月珍
五位法官協助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詐騙229,202元
一、事實經過:
1.國立高中吳老師分別於92年11月26日及94年12月30日因遭壽險金光黨永達保險經紀公司不肖業務員馮琪晏,以違背金管會禁令的「優惠存款」、「把支出變存款」、「借錢還賺錢」、「越花越有錢」等誇大不實話術之拐騙,而簽訂一份年繳保費124,982元的全球人壽終身壽險(INJ)及五份年繳保費共120萬的宏泰人壽終身壽險(NIA) 的保險契約;國立高中吳老師於95年10月底左右發現受騙後,於95年12月左右起陸續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要求撤銷上開六份保單,歷經千辛萬苦,總算分別於96年7月12日向全球人壽和96年8月15日向宏泰人壽要回全數受騙保費共1,572,492元。然不肖業務員馮琪晏因於不實招攬上開六份保單時,有承諾國立高中吳老師要退佣共112,000(分別為全球12,000元和宏泰100,000元)元,而上開六份保單遭國立高中吳老師申訴而撤銷並退回鉅額受騙金額後,不肖業務員馮琪晏為向國立高中吳老師要回退佣,故於97年2月向板橋地院提出與國立高中吳老師間案號為97年度板小調第237號及97年度板簡調第276號的民事訴訟。
2.另外,不肖業務員馮琪晏因不甘國立高中吳老師以違反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與不實招攬二項原因,向多家保險公司(其中六張為宏泰、二張為全球、一張為國華)撤銷不法保單,要回鉅額受騙保費近200萬元,而遭其所屬公司追回不法佣金及相關獎勵金與補助金,竟反過來誣賴國立高中吳老師欠債118,571元未還,一倂於97年2月向板橋地院提出與國立高中吳老師間案號為97年度板簡調第276號的民事訴訟。
3.因板橋地方法院李昭融、張紫能、朱耀平、邱靜琪、許月珍等五位法官,預設立場,選擇性審判,除蓄意違背86台上806更示,不依法調查證據,更故意違背判例,判國立高中吳老師敗訴,協助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強制執行詐騙229,202元。
二、國立高中吳老師遭馮琪晏詐騙鉅額保費暨訴訟詐欺事件時間表:
1. 92/ 11/ 26 全球終身壽險B型,退佣12,000。
2. 93/ 12/ 28 國華新終身壽險和遠雄金多利養老壽險,由馮琪晏先代為年繳
共118,571元,再由國立高中吳老師分十二期攤還,國立高中吳老師當時即表明要以轉帳方式交付代墊款,然馮琪晏卻推說願意親自到校收取,因其可順便藉機向國立高中吳老師同事招攬保險,以拓展業績,故馮琪晏便按月不定期到XX高中向國立高中吳老師收取現金,國立高中吳老師也於每次馮琪晏來校收款時,直接由XX高中郵局提款機提領現金交付,並已於94/ 09 / 30清償完畢,詳如下表二。
3. 94/ 12/ 30 宏泰增額終身壽險年繳120萬,但共被拆成五份保單,馮琪晏承諾退佣10萬元,直接折抵保費,故國立高中吳老師只匯款110萬至馮琪晏戶頭。
4. 97/ 01/ 11 馮琪晏向板橋地院申請支付命令要國立高中吳老師支付218,571元(即國華和遠雄代墊款118,571元,與宏泰退佣10萬元), 國立高中吳老師提異議,變成板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訴訟。
5. 97/ 01/ 17 馮琪晏向板橋地院申請支付命令要國立高中吳老師支付代墊92/ 11/ 26所簽訂之全球終身壽險B型保費32,240元,國立高中吳老師提異議,變成板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訴訟。
6. 97/ 11/ 27 板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訴訟案件,板橋地院李昭融判決國立高中吳老師償還馮琪晏退佣金額12,000,並加計法定年息5%至償還日止。
7. 97/ 11/ 27 板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訴訟案件,板橋地院李昭融判決國立高中吳老師償還馮琪晏退佣金額10,0000和國華和遠雄代墊款118,571元,並加計法定年息5%至償還日止。
8. 97 / 12/ 12 國立高中吳老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以一審違背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99號判例要旨「違背法令所禁止的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
9. 98/ 01/ 17 板小調字第237號上訴後案號為98年度小上字第4號,被李世貴、許瑞東、黎文德三人直接裁定駁回。
10. 98/ 06/ 10 板簡調字第276號上訴後案號為98年度簡上字第6號,宣判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不得上訴;其中國立高中吳老師三度要求授命法官張紫能調查對國立高中吳老師所聲請的有利證據,然卻一件也沒查;而朱耀平、邱靜琪、許月珍等三人除抄襲一審判決書外,更是在二審判決書中,錯誤指摘國立高中吳老師未提出具影響判決的郵局提款證 明。
11. 98/ 08/ 04 板橋地院發出執行命令,使得馮琪晏得強制執行國立高中吳老師財產。
12. 98/ 09/ 28 國立高中吳老師台灣銀行戶頭被強制扣除229,202元。
(表一):國立高中吳老師遭馮琪晏詐騙鉅額保費時間表
時間 |
保險公司 |
險種名稱 |
被保險人 |
年繳保費 |
|
1 |
92/ 11/ 26 |
全球 |
終身壽險B型 (INJ) |
吳老師 |
124,982 |
2 |
93/ 12/ 28 |
國華 |
新終身壽險 |
吳老師 媽媽 |
74,761 |
3 |
93/ 12/ 28 |
遠雄 |
金多利養老壽險 |
吳老師 爸爸 |
43,810 |
4 |
94/ 05/ 27 |
全球 |
金彩306終身增額壽險 |
吳老師 媽媽 |
107,107 |
5 |
94/ 11/ 14 |
宏泰 |
新增喜終身保險 |
吳老師 |
25,640 |
6 |
94/ 12/ 30 |
宏泰 |
增額終身壽險 (NIA) |
吳老師 媽媽 |
100,000 |
7 |
94/ 12/ 30 |
宏泰 |
增額終身壽險 (NIA) |
吳老師 媽媽 |
300,000 |
8 |
94/ 12/ 30 |
宏泰 |
增額終身壽險 (NIA) |
吳老師 媽媽 |
300,000 |
9 |
94/ 12/ 30 |
宏泰 |
增額終身壽險 (NIA) |
吳老師 |
250,000 |
10 |
94/ 12/ 30 |
宏泰 |
增額終身壽險 (NIA) |
吳老師 |
250,000 |
(表二):國立高中吳老師繳付馮琪晏保費報告書
提款時間 |
交付地點 |
郵局提款金額 |
交付金額 |
93.12.14(三) 及93.12.30(四) |
學校四樓導師辦公室
|
1,0000
1,0000 |
9881×2 |
94.02.03(四) |
2,7000 |
9881×2 |
|
94.04.13(三) |
9000 |
9881×1 |
|
94.04.20(三) |
1,0000 |
9881×1 |
|
94.05.25(三) |
1,2000 |
9881×1 |
|
94.09.07(三) |
4,0000 |
9881×4 |
|
94.09.30(五) |
9000 |
9881×1 |
三、馮琪晏謊言疑點暨供詞矛盾不合邏輯之處總整理:
1. 國立高中吳老師於97/ 12/ 09 致電馮琪晏當時所屬的和泰保險經紀公司副總 陳炎山,詢問馮琪晏向國立高中吳老師所招攬的國華和遠雄兩份保單所賺取的佣金為何,陳炎山查詢後給予國立高中吳老師的答覆為國華為37,784元,遠雄為2,334元;故若馮琪晏未向國立高中吳老師收取分毫,馬上會造成78,453 (74,761+43,810-37,784-2,334)元的損失,誰要做賠錢生意?
2. 若國立高中吳老師於93/ 12/ 28已欠下馮琪晏為數不小的保費,表示國立高中吳老師信用破 產,按照常理,馮琪晏早該把國立高中吳老師列為拒絕往來戶並立即追討欠款才是,怎會於隔年94/ 12/ 30再度向國立高中吳老師招攬鉅額保費的保單?且願意再度慷慨退佣10萬元?更不合邏輯的是怎會沒有於退用前先扣除之前的欠款118,571(74,761+43,810) 元?
3. 再者,按照比例原則,如果年繳保費120萬,馮琪晏才退佣10萬元給國立高中吳老師,那麼年繳保費118,571(74,761+43,810) 元,馮琪晏可能全數代繳而讓自己賠錢損失嗎?
4. 馮琪晏於狀紙中及法庭供詞反覆矛盾之整理:
A) 關於118,571元之說:
|
代墊保費之說 |
退佣之說 |
1. |
96.12.28 支付命令載於95.01.06代墊43,810 及74,761 |
|
2. |
|
97.04.24 民事準備狀第六點 |
3. |
|
97.07.01 民事陳報狀第三點 |
4 |
97.11.20庭訊筆錄改稱代墊保費 |
|
5. |
98. 1. 15 未收到的答辯狀重申為代墊保費 |
|
6. |
|
98. 04.13庭訊又改稱120萬保費共退佣218,571元。 |
7. |
|
98. 5. 20 言詞辯論時重申120萬保費共退佣218,571元。 |
B) 關於遠雄及國華保單首期繳款方式矛盾之說:
|
現金之說 |
開票之說 |
1. |
97.04.24 民事準備狀第四點「現金繳納有優惠,故…=>」 |
97.04.24 民事準備狀第四點「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開票」 |
2. |
97.07.01 民事陳報狀第三點「保險公司不收現金,需轉成即期支票」 |
97.07.01 民事陳報狀第三點「即期支票等同現金」 |
3. |
|
97.11.20庭訊改稱支票可以有七天寬限期 |
4. |
98.04.13 庭訊「和泰保經公司以及各家經紀人公司櫃台都不收現金」 |
|